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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凍結賬戶新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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