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個嚴禁》第壹條所稱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收受、索取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幹股、貴重物品;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支付、報銷;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商品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侵占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利益,無償占用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為。
三、《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幹部”,是指公安消防部隊在職幹部。
四、《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經營消防公司”,是指個人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合資、合股、合夥經營消防產品、檢測、生產等行為。
五、《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承攬消防工程”,是指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或者變相合作等形式進行的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等經營性活動,在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利潤分成、收受財物的行為。
六、《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推銷消防產品”,是指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銷售、攤派消防產品,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數量、價格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等行為。
七、《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部隊工程建設”,是指部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和營區綠化等工程,包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經費支付等環節。
八、《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物資采購”,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車輛、裝備和營產營具、醫療器械、藥品、食品、被裝、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維修、維護,以及軟件開發、技術引進、出租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對象的選定等。
九、《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財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隊的經費、裝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分配。
十、《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收受賄賂”,是指收受對方或者第三方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費用;獲得明顯低價購買商品、低價承租、低價或者免費裝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遊和出國(境)考察等間接物質利益;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調動工作、晉職晉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為。
十壹、《四個嚴禁》第四條所稱的“收受錢物”,是指收受請托人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等。十二、處理條款所稱的“違反上述規定”,是指違反“四個嚴禁”被查實的行為;
十三、處理條款所稱的“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指使部屬違規行事。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推進公安消防部隊反腐倡廉建設的剛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