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政府物資流通管理部門或生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交易品種應符合以下要求:1.價格波動大;2.品種規格單壹,質量標準宜於統壹;3.具有大量現貨交易;4.擁有眾多的買者和賣者;
(三)已開業的同類交易所不超過兩個;
(四)交易所設在經濟發達,交通、通訊便利的城市;
(五)具有適宜的場地、良好的通訊設施和交易操作系統;
(六)有經過培訓的期貨交易管理人員;
(七)提出詳細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運行方案及有關規章制度。第六條 物資部是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機關,行使下列權力:
(壹)審批組建交易所的申請報告;
(二)審核、修訂交易所管理辦法;
(三)對交易所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第七條 物資部會同有關部門、所在地政府和主辦者***同組成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審批交易所會員資格;
(三)協調處理交易所運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和問題。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九條 交易所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投資各方組成,是負責交易所運營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壹)對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提出修訂議案;
(二)決定交易所內部重大事務;
(三)聘任交易所高級職員;
(四)批準具有會員資格的單位、企業成為正式會員。第十條 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總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對理事會負責。第十壹條 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監事會和各種專業委員會,監督、檢查交易所運行情況。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或專業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第四章 會員第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第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港、澳、臺企業,中外合資、合作及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會員資格的外國企業,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報物資部審核批準。
(二)具有與交易品種、方式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經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後,可具有會員資格,再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後,方可成為會員。第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可根據交易所章程規定享受權力,履行義務。第十五條 會員出市代表在交易所簽訂的合約,經交易所鑒證後受本辦法的保護。第五章 交易規則第十六條 交易所組織交易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原則:
(壹)上市交易品種有明確的規格和質量標準;
(二)期貨交易采用標準化合約;
(三)按照公開競價的原則組織交易;
(四)實行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制度;
(五)交易所對所有合約的履行負完全責任;
(六)交易所應保存每個交易日的交易記錄,對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和物資部公開,並接受其檢查。第十七條 會員在交易所交易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則:
(壹)交易成交後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手續費。
(二)會員進行代理交易,必須如實記錄客戶指令,及時指示其出市代表執行,並保存每日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會員從事代理業務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傭金和保證金,自營業務帳務與代理業務帳務必須分設。
(四)會員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戶指令內容,也不得將客戶指令以外的內容(如企業名稱等)告知其出市代表。
(五)嚴禁會員出市代表直接為客戶代理交易。第十八條 交易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私下串通,壟斷市場;
(二)制造或散布虛假的、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
(三)偽造、轉借、塗改、買賣各種交易憑證和文件;
(四)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擾亂市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