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對非法經營期貨行為處罰依據的請示》(陜工商法函字〔1997〕0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堅持查處各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國辦發〔1994〕69號文件規定,各類期貨咨詢機構、投資服務企事業單位,壹律不得從事期貨代理業務,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過程中,對非法期貨交易“非法收入”問題,可以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95〕匯管函字第19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壹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