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產管理計劃終止:
(壹)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被依法撤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銷基金托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經全體投資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協商壹致決定終止的;
(五)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
(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持續五個工作日投資者少於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