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18條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該辦法第19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該辦法第21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該辦法第22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