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三十六條,經營機構應當明確專門部門對適當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至少每半年開展壹次適當性自查,並於每年的3月底及9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制度建設、適當性評估與匹配、數據庫管理、培訓記錄、資料保管、投訴處理、存在問題與整改措施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