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第二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