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期貨行情 - 個人買賣外匯違法嗎

個人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臺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臺灣人莊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臺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莊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余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臺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莊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雇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莊某交代,當臺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臺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臺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莊某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莊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余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莊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臺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 上一篇:港股用什麽app好?
  • 下一篇:中國工商銀行票據和白銀交易規則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