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也就是說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構成犯罪最重要的是行為人主觀意識,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也就是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因為不懂得法律、法規,進行買賣經營許可證的話,那麽就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