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一篇:全國149家期貨公司排名下一篇:交易成功的秘訣:始終如壹地堅持用自己的交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