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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火災損失誰負責?

法律分析:高層建築火災損失有以下幾種情況:1,故意縱火造成的火災損失,由縱火人承擔賠償責任;2.在火源使用過程中,因過失引發火災,或者因管理過失、違反職責引發火災的,有過錯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權人也有過錯,可以減輕火災受害人的責任;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火災,產權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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