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出國(境)、訴訟需要,公民本人申請;
3、因需要辦理公民犯罪記錄公證,公證處提出申請。
4、因服兵役、入黨、招警(含警校招生)、招錄公務員、從事航空招飛等特殊職業,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
5、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提供的公民個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如住房、投資等。);
6.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需要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壹,建立企業和單位
(壹)所有擬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投資者* * *為籌建指定負責人、申請開業的期貨經紀公司擬聘用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擬聘用的其他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籌建負責人、申請開業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從業人員、 以及外資保險公司籌建負責人擔任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和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
(二)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試點獨立學院為院級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董事會制度的學院,董事會成員);
(三)擔任除娛樂場所以外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典當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舊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擔任從事印章刻制或者申請從事個人印章刻制業務的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四)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人;
(五)擔任“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員;
(七)擔任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董事、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監事,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八)擔任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
(九)擔任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十)行業協會的擬任法定代表人;
(十壹)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從事職業
(壹)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信息技術的人員;
(二)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專業人員、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保險機構投資者主管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三)鐵路內部保安人員、國有企業保安人員、特殊行業和公共場所聘用的保安人員;
(四)國有企業重要部門或者崗位的人員;
(五)申請成為個體房地產經紀人;
(6)律師;
(七)拍賣人;
(八)人民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和書記員;
(9)鐵路特種運輸輪換人員(列車長、餐車乘務員、乘務廚師、車檢員、車電工、發電車乘務員);
(十)中國人民銀行;
(十壹)民航安檢人員;
(十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十三)煤礦安全監察員;
(十四)外經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企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十五)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警衛、押運人員;
(十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搞活動
(壹)個人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
(2)寄養家庭成員;
(三)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有突出貢獻運動員的補貼;
(四)因公出國的體育人員,因公出國的國家測繪局人員;
(五)糧油道路運輸安全駕駛獎勵;
(六)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代表人;
(七)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借款人;
(8)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人;
(九)人民陪審員;
(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十壹)辦理《臺灣勞務人員登船許可證》;
(十二)辦理《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十三)外派勞務人員;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關於證明有無犯罪記錄工作的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1)管理
1.治安調解協議書,無處罰決定書;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牌照、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
4 .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和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包括證據不足)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在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錄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程序性信息;
(四)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因違法犯罪被依法查封或者應當查封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