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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審計是怎麽解釋的?

改制審計是企業為改制為目的的專項審計。

企業改制是指依法改變企業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模式或體制等,使其在客觀上適應企業發展的新的需要的過程。

壹、企業改制審計依據

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企業的改制方案。其中應明確企業凈資產數額及清產核資情況即資產處置意見、改制後的企業股東投資情況。改制企業財務是否符合《會計法》、《公司法》和稅法、財經法規、財會制度的要求等,非常需要審計進行檢查鑒定。審批程序中規定:改制企業必須提交具有法定從業資格的中介審驗機構出具的改制企業審計報告書。省屬國有企業的審計報告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

二、改制企業何時進行審計

改制、審計同步開展,堅持“規範促管理”的原則。

在產權界定、股權設置過程中,應將改制作為企業“體驗”、“會診”的好機會,認認真真地對企業進行壹次全面的檢查,切不可變改制為“遮醜布”,使管理層中的蛀蟲繼續危害企業。所以改制與審計應同步開展,使資產查實科學化,把審計功能與解決問題結合起來。改制中的審計,應力求聘請權威的、公正的、可信的中介機構進行,且審計報酬只與審計工作量、質量相關,斷絕與被審計單位的結果相關,並要求審計部門在審計後提交《審計報告》,以供改制及以後企業決策、管理參考。在審計中介機構沒有充分發育的地區,應充分運用社會輿論工具對審計工作進行監督,以促進其公正性。

三、改制企業審計的意義

第壹,通過審計,落實債權債務和所有者權益,澄清企業家底。

這是企業改制前首先必做的工作。企業資產的範圍很廣,應主要分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其他資產,逐項清點登記核實,確保國有資產、集體資產不流失。在負債方面,應分清金融負債、企業負債和其他負債,在未進行債務重組的前提下,要保證債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失。在所有者權益方面,要落實盈虧和實收資本、盈余公積等數額,確定所有者權益凈額。由於資產總額中往往含有虛值資產,這就需要通過審計加以界定,將不屬於實有資產的部分從資產總額中剔除。為完成該項工作,要認真仔細地進行清查、對賬。值得註意的是,在審計結論前,要將企業全部已發生的未達賬項進行調整,以保證審計確認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債權債務等數字直實可靠。

第二,通過審計協助搞好資產評估。

資產總額和凈資產的確定還要通過法定部門對資產評估的最終認可。但審計尤其是內部審計應在資產評估中發揮重要作用。評估對象應是審計後的賬面數字和具體實物。資產評估後,應進行復核、檢查,防止遺漏、重復和錯評、錯估等現象。並在此基礎上編制新的資產負債表,以真實反映企業凈資產和各項債權、債務。

第三,通過審計提出參股、控股和使用國有或集體資產等建議。

通過審計獲得大量第壹手資料,對企業現狀和潛在實力或問題有了比較透徹全面的認識,這樣才能提出客觀現實可行的合理化建議。為促使改制後企業建立和規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實行“貼身經營”,壹般來說,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及老企業參股不宜過大,控股也不壹定要占總股本的50%以上,應盡量讓改制企業有償使用國有或集體資產,由母公司向其收取的資產使用費,要優先用於離退人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支出,處理歷史遺留包袱和償還債務。

第四,通過審計落實經濟包袱。

改制前落實經濟包袱,是對老企業在舊體制下形成的經濟包袱作最後壹次的界定,意義重大,應引起足夠重視。此項工作要做到不留遺漏,客觀公正,經得起法律、政策的檢驗。審計要嚴格把關,對經濟包袱進行科學分類,劃清形成原因和時間界限,分清政策性包袱和經營性包袱,為今後爭取政策和處理遺留問題打好基礎。同時要註意,不得將有望收回的債權隨意轉為包袱;對有關責任人因失職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責任。經濟包袱的界定和有關問題的說明應明確寫入審計結論。

四、改制企業審計中的特別關註:資產損失

企業改制過程中清查出來的資產損失包括7個方面: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長期投資(含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損失;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應攤未攤銷的費用掛賬和應提未提的利息等損失

對改制企業的各項資產損失,審計機構應在企業改制專項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並報經審核批準後,依次按照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順序沖減企業所有者權益。對確認為資產損失的逾期應收款項和長期債權投資,應實行賬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統壹清理、追索和管理,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資產損失,未經審計確認和按規定權限批準,不得進行財務處理。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後,企業應編制企業改制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並依此作為企業改制資產評估的依據。

企業改制審計要註意以下幾項:

1、廣泛宣傳企業轉制過程中審計的重要性。

我國過去幾十年都是在計劃經濟的環境中生產、經營,審計監督的觀念淡薄。企業轉制是因為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而產生的,它本身是個新事物。企業轉制的順利進行有賴於壹系列完整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轉制過程審計就是必須進行的壹項工作。但人們對它還十分陌生。有鑒於此,當前必須進行廣泛的宣傳,提高轉制企業員工對轉制過程中審計重要性的認識。宣傳要在控股公司層面進行,要讓控股公司的領導以及參與此項工作的職能部門了解轉制過程中審計的目的和意義,掌握如何操作的程序;要向轉制企業的原經營者宣傳,使他們了解轉制必須審計,懂得如何配合、支持審計;對員工的宣傳同樣重要,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知情者,他們可以為審計提供第壹手資料。總之,通過宣傳,要在轉制企業中營造壹個良好的審計環境。

2、明確企業轉制過程中審計的責任者。

國有企業轉制,國有資產控股公司是主體,它是國有資產的授權代表。審計作為企業轉制工作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由控股公司的審計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審計部門可以自己完成審計工作,也可以在提出規範審計要求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控股公司審計部門應該直接參與企業活動,並監督其全過程。

3、用法律形式確定企業轉制過程中的必審制度。

企業轉制過程中審計工作要落到實處,停留在思想認識基礎上是不夠的,必須有壹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制度。為此,確立企業轉制過程必審制度相當重要。有關部門應在《審計法》的實施細則中增加企業轉制過程中審計的相關條款。有關條款應該明確規定實現轉制審計壹票否決制,即轉制企業必須有審計報告才能通過年檢。審計的結果是企業轉制的重要壹票,審計通不過的企業不能轉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審計在企業轉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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