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企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入“壹般風險準備 ”科目中核算。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
企業計提壹般準備金,其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風險準備金,
貸:壹般風險準備。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結余。
例如對於基金公司而言,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管理人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余額未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管理人應當每月按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進行提取,提取後風險準備金余額高於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1%的部分,管理人可以向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申請轉出。
無論風險準備金余額是否高於基金凈值,風險準備金的稅後利息收入部分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余額高於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1%的部分,管理人可以向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申請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