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款金額的五分之壹時,出賣人有權請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因買受人原因致使出賣人解除合同時,由於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占有,故在雙方基於合同解除而各自承擔返還義務的時,出賣人還有權要求買受人返還占有標的物期間所得的利益,這就表現為出賣人以請求買受人支付相應價金或者扣留相應價金,但數額不得超過相當於標的物通常使用費的金額。如果標的物損毀,則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相應的損害賠償金。
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的時間確定,處理原則如下:
1、法律對所有權的轉移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法律的規定認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即房產的所有權應自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之時轉移。部分動產如機動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權也自登記過戶之日起轉移;
2、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沒有規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對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自行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標的物並不在交付之時轉移的,則依其約定,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
3、法律沒有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保留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也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之時轉移給買受人;
4、因買受人違約而產生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規範
綜上所述,其實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分期合同的情形的,此時需要了解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壹定時期內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壹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壹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