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通過“錢法”,整肅金融市場,規範國民經濟。打擊地主豪強,增加財政收入。
自16世紀下半葉開始,阿姆斯特丹雄踞歐洲,是最重要的貿易中心、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和財富中心。1531年,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開業;1609年,世界上第壹家中央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誕生;1602年,世界上最著名的遠洋殖民冒險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創立,1609年,世界上第壹只可以自由轉讓的公司股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票開始交易;1636年,人類第壹個遠期期貨合約和交易誕生;1650年,阿姆斯特丹股票買空賣空和投機達到巔峰……
荷蘭人開創了股份制與證券交易——印象荷蘭之七
&當下世界的經濟體制,金融銀行貸款業務與經濟制度等宏觀方面的安排,從微觀方面來說公司設立董事會、股份制公司、證券交易形式,這些都與荷蘭阿姆斯特丹在400年之前的經濟創新有關。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關於阿姆斯特丹銀行說道:“阿姆斯特丹銀行和漢堡銀行壹樣,並不標誌著現代信用制度發展中的壹個時代。它只是壹個存款銀行。銀行發行的本票,事實上只是存入的貴金屬鑄幣和貴金屬條塊的收據,要有它們的持有人的背書才可以流通。但是,在荷蘭,商業信用和貨幣經營業已經隨著商業和工場手工業的發展而發展,而在發展過程中,生息資本已從屬於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這壹點已經表現在利息率的低微上。和現在的英國壹樣,十七世紀的荷蘭被認為是經濟發展的模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