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簡單的說就是,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如果購買方不是其他個人的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保險企業、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收取傭金費用可以由支付方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專用發票。其他情況均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無論是壹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壹般納稅人的話可以用於抵扣進項稅額,不是壹般納稅人收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做普通發票入賬,不能用於抵扣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