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我國非法集資自己的錢算嗎?
非法集資並不是壹個刑法上的概念,我們通常說的非法集資是壹個綜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資詐騙在內的許多種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刑法上非法集資涉及到兩個罪名,壹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壹個就是集資詐騙罪。 如果不具有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具有詐騙的目的,將他人財產占為己有進行集資,就是集資詐騙罪。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字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按照刑法176條規定處罰。 另壹個就是集資詐騙罪,是指壹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追述標準》規定,“數額較大”是指: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二、非法集資的表象有哪些?
往往假借國家、區域或行業、金融發展政策,虛構“投資項目”“理財產品”,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中國港澳臺地區、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 2、收款賬戶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戶,用於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許諾高收益的公司的網站註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並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10、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其實我在這裏想說的是,對於您提出來的問題是比較模糊的,首先關於這種情況,要區分開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犯罪,如果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話,那麽在量刑的時候,主要是針對騙取他人金錢的部分來量刑的,非法集資案件有的時候比較復雜,您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