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壹)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考察考點第三章第二節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