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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時效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我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如果法定最高刑罰不超過五年監禁,時效期限在五年後終止。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年後追訴時效期限屆滿;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經過十五年屆滿;如果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年後追訴時效期限屆滿。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違反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範圍,所以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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