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還和歸還贓物的意思壹樣嗎?
不壹樣的意思。
返還贓物,是指返還贓物的原物和贓款;
退款是指贓物不存在,返還相應價格的現金或物品。
所謂贓物返還,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分子及其委托人主動或者被動地將非法取得的財物直接返還被害人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毀損,不能返還被害人原物,而直接賠償被害人或折價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返還贓物的核心是“贓物”是存在的,是可以返還的。恢復原狀的核心是在“贓物”已經滅失或者由於客觀原因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補償。“贓物”具有雙重屬性,即經濟價值和證據價值。
實踐中,“贓物”和“違法所得”往往被混淆,甚至被認為是同壹個概念,特別是暗示“贓物”和“違法所得”的內涵和外延是不同的。
“贓物”的外延比“非法所得”小得多,是指所取得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合法的理由,即壹切不當得利,所以包括“贓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
例如,使用贓款贓物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利息、營業利潤等。,以及從民事和行政違法行為中獲得的利益。
論贓物的減刑與賠償
對於退贓、退賠,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結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和主動性等因素,確定從寬處理的程度。
(1)全部退還或賠償贓物的,基準刑可減少30%以下;
(2)僅退還部分贓款贓物及賠償金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三)當場查獲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四)主動提供線索追繳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