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法院指南
第八十九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生產、批發煙草制品,情節嚴重的,基準刑為壹年有期徒刑: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非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金額達2萬元的。
第九十條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