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的家屬* *委托上海市律師事務所指定我為其辯護人。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石* *,並在庭審結束後當庭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根據本案事實,本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1.被告人* *的行為是勞務行為,不是分工行為,不是經營行為,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被告人石* *於2000年3月經人介紹,受聘於* *經營部。作為運營部的員工,服從運營部的安排是義務。被告人石* *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形式由運營部老板決定。被告人石* *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支付貨款等行為均按經營部指令進行,而非指使他人進行送貨、送貨、上門安裝。被告人石* *是該指令的執行人,不是發送人。他的行為是勞務,不是分工,是被動執行,不是主動參與。慈海對“經營”的解釋是管理和處理經濟事業。對於任何經濟實體來說,只有管理和處理的行為才是經營行為。就本案而言,決定送貨、上門安裝、調試、退場的人、方式、時間、地點、品種、數量的行為是經營行為,但提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退場的行為本身不是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被告人石XX沒有從事經營活動,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二、被告人石* *沒有謀取非法利益,也沒有故意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被告人石* *於2000年3月經人介紹到* *營業部工作,月薪1000元/月~ 1500元/月。沒有“四金”,沒有獎金,也沒有紅包和分紅。被告人石* *沒有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石* *是否故意謀取非法利益?不是,被告人石* *的偵察筆錄顯示,被告人石* *在營業部工作,掙錢養活妻兒。
非法經營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人石XX不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
三。關於本案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
《刑法》第225條采用“空白犯罪”的方式,從字面上表述“違反國家規定”為犯罪的客觀要件。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立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本案被控非法經營罪,其經營的產品是衛星接收設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中沒有規定。只有壹部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即1993 10.5國務院發布了壹部專門的行政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129號》。該令第十壹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並處相當於銷售額兩倍以下的罰款。”不涉及刑事處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關於印發《刑法適用問題解答》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滬高法刑(2002)1號文件第三條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和處罰作出如下解釋:“認定本罪時,壹般應當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刑事規則為依據。非法經營罪不能作為新的‘口袋罪’擴張適用。”本辯護人認為,本案所涉出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依法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石* *在* *的營業部和* *的公司工作,只是作為壹個外來務工人員,並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也不實際開展經營活動,更不謀取非法利益。而且刑法對本案的調整依據還不充分。請充分考慮本辯護人的意見,給被告人石* *壹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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