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如果公司進行了非法經營活動,那麽在對相關員工進行處罰時,就會看這個員工在這個非法經營活動中起到的作用。在非法經營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作為從犯處罰,但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還要看單位非法經營的種類、數額和次數。是否會判刑,還要看法院最終判決。如果員工不知道,無論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責任,當然都不需要承擔。建議員工收集壹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無知。非法經營罪在我國法律中是不允許的,而且非法經營還擾亂了社會秩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將按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處罰。所以壹定要合法經營,絕不碰不屬於妳的東西,否則法律不會放過任何壹個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