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呼出業務或電信資費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呼入業務。
2.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個人,再次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3.非法買賣外匯數額達到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公司或者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數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5.騙購外匯金額達到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
6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5萬元以上的。
7.在其他非法經營活動中,個人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以上,單位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的法律規定:
1,構成要件: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必須是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觀上有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的經營活動;
2.違法情況:涉及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超限額經營等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3.社會危害性:行為必須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4.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包括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數額等具體數額標準。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團夥罪的定罪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非法經營通信業務或者外匯交易達到壹定數額,經多次行政處罰後再犯,違反外貿代理法規,騙取介紹外匯,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等非法經營活動,其中對涉案金額或者違法所得有明確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