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 ,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 非法經營 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1萬元以上;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壹般違法行為論處。 根據《關於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壹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六)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壹)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壹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壹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