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違反國家有關食鹽管理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數量在十噸以上的。違反國家有關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以及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