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壹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所謂專營、與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3)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5)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在壹些司法解釋中,也將壹些行為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即對上述第(5)種行為再進壹步進行具體的解釋。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因此屬於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