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 非法經營 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客觀:《 森林法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