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進行下列非法經營活動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液化石油氣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燃氣管理部門根據相應的條件進行許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沒有上述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