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除了物證以外,還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果沒有物證,但有其他證據可以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話,壹樣可以用來定罪。如果只有微信轉賬記錄但是可以證明未經許可經營專營、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壹樣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