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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邊界是什麽?

1.非法集資的邊界是什麽?個人非法集資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集資數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支付回報的行為。在壹定時間內。有幾個比較典型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為了貨幣資金的運轉(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以本罪論處”,也有學者認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以融資的目的來判斷,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為了正常使用。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騙取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容易觸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導致30名以上投資者購買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3)、不能及時償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罪出臺的時候,眾籌等新的經濟形式還沒有出現。本罪旨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它和股權投資在法理上的沖突在於,股權投資是壹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有收益也可能有損失。上市前退出渠道有限。按照公司法的精神,應該是與公司為難。如果保薦人或公司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回購,這無疑會增加發行人。二。相關分類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者債務憑證吸收資金。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者非法集資的情況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籌集資金。(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常見的有: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7)以果園、莊園開發為形式的非法集資,例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店鋪”、“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其特點是利用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非法集資,往往受害人是自願的,所以在責任認定或者利益賠償中也是壹個很重要的內容,因為集資結束後,行為人往往逃之夭夭,找不到實施的主體,因此產生的損失應該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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