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祖、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分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犯罪分子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等方式轉化,滲透到農業、房地產、商貿、建築、金融、飾品加工等行業。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