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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非法經營放貸定罪?

非法經營罪中放貸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壹般標準是年利率36%以上。壹般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中,“定期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超過10次。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非法借貸的定罪條件:

1,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超出批準範圍放貸;

2.以營利為目的;

3.兩年內以貸款或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過36%;

5.個人非法放貸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8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貸對象在50人以上,或者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患有精神障礙的。

單位非法放貸654.38+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40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貸對象人數654.38+0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等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6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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