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五款,違反國家有關煙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特種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