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挪用公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之壹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擅自動用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委托、托管財產,情節嚴重的,並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之壹,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擅自動用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委托、托管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