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實施辦法
第九條證券期貨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內部反洗錢部門的設置、負責人和反洗錢專門人員的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更新後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