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庭
○ 刑事審判第壹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壹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執行工作辦公室
○ 研究室
省高級人民法院
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立案庭、刑事審判第壹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壹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書記員處、法警總隊、法官學院等審判業務機構,下轄中級法院23個(其中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專門法院),基層法院132個。
各地中級人民法院
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
立案庭 刑事審判第壹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壹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
民事審判第四庭 行政審判庭 審判監督庭
執 行 局
(壹)立案庭(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室牌子)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據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二)刑事審判第壹庭(少年刑事審判庭與其合署辦公)
審判第壹、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審判壹、二審被告人末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末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審判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求案件。
(三)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壹、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四)民事審判第壹庭
審判第壹、二審有關人身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判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壹、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壹、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 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壹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判第壹、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和侵權案件,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二審涉外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七)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壹、二審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訴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遷、回遷、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請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復議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評查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執 行 局
協助省法院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壹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十)執行壹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負責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研究答復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十壹)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壹審案件,受委托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統壹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壹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十二)執行三庭
管理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委托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有關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