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轉讓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