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4.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債務而被凍結或扣劃。6.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信托財產。7.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凍結、扣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的財產,除因其自身債務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9.開立信用證保證金可凍結或扣劃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凍結或扣劃112,信用卡賬戶不得凍結或扣劃12,已被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企業保證金不得凍結或扣劃13,政府財政資金賬戶。14.空難死亡賠償: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執行。15.黨費16,軍隊和武警部隊存款:只有“特殊存款”不能凍結或扣劃。17.封閉貸款結算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專用賬戶內的資金。18.期貨交易所會員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內客戶的資金。19.非結算會員保證金:采用會員級結算系統的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內非結算會員的資金。20.結算擔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或者劃撥期貨交易所依法向其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擔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可以凍結、劃撥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關於民事經濟糾紛審判執行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在民事經濟糾紛審判執行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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