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機關制定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規可以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也可以由部級主管機構制定。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壹般高於法律法規的效力,法律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在實際審判和操作中,以法律為準。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範圍內。
4.調整的範圍不壹樣。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許多方面或內容。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壹般是社會生活的某壹特定方面或某壹特定內容。
二、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1,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2.規定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類型。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
3.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第三,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社會關系。
1.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區別在於,它是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明確的、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
2.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
通過輿論和道德約束達成的社會關系是不穩定的,非強制性的。在法律關系中,壹個人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必須做什麽,都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反映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態度。法律關系被破壞,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賦予的權利被侵犯,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設定的義務被拒絕履行。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有權請求國家機關動用國家強制力,責令侵權方履行義務或者承擔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對違法者進行相應的制裁。因此,如果壹種社會關系被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就意味著國家對它實施了強制保護。這個國家的強制力主要體現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
3.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是因法律規範的存在而建立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與法律規範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方面,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另壹方面,任何壹種法律規範都只能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實現。法律規範只是規定人們的行為規範和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且是針對壹類人的,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只有當人們遵循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或者符合壹定的法律事實時,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形成。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最新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法律法規在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可見,學習和掌握相關知識對我們來說是非常有用的,不僅可以增長知識,還可以應用到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