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營運資本發債,是指建設銀行為借款人生產經營而發行的具有信貸資金的發債。 第三條中國建設銀行發放營運資本發債時,應當堅持效率、安全和流動性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獨立發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中國建設銀行發放營運資本發債。 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發放營運資本發債的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營運資本發債業務。發債對象、條件和目的第五條經營資本發債的對象是國有企業(機構)法人、其他企業(機構)法人、個人合夥企業、個人商業家庭或者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
1.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營運資金發債時,借款人也應符合下列條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政策;與中國建設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資金;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譽,有能力按時償還發債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條借款人不得向中國建設銀行同壹管轄範圍內的兩個以上分支機構申請發債。 第八條營運資金發債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期間的各種庫存、季節物料儲備等消費、銷售的生產經營費用。 第九條營運資本發債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證券、期貨、房地產投機;非法收入相互借貸;不符合營運資本發債目的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