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汙染物的排放,使空氣質量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而對排入大氣的汙染物的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值標準。顆粒物20毫克/立方米(日均值),30毫克/立方米(時間均值);HCL 50毫克/立方米(日平均),60毫克/立方米(小時平均);SO2 80毫克/立方米(日平均),100毫克/立方米(時間平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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