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七十壹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證券抵繳保證金: (壹)期貨交易所認可的標準倉單;(二)可流通國債;(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用前款規定的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期限不得超過該證券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