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規定: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也指出:
七十、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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