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警示函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壹種方式,也是壹種監督管理措施。上市公司或相關人員規範運作存在嚴重問題的,證監會將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註冊會計師既然有簽字權,就可以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字蓋章,對審計過程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貨幣資金審計和其他審計中存在壹定的問題(如銷售費用審計程序不合理、未決訴訟等。),證監會將出具警示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