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內幕交易的處罰主要包括要求違規者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了行政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76條規定了民事責任。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在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公開之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50萬元以上;(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累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三)累計避免損益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4)多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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