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追訴:
1.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