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賭博罪量刑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賭資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其他嚴重情節。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第二款: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